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工作,推动北京市汽车鉴定评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监督与管理下开展各项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需严格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专委会对外开展工作及各类活动时,必须规范使用全称“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委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北京市汽车鉴定评估行业相关机构及专业人才,构建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提升行业专业技术能力与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深化行业交流合作,助力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畴内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汽车鉴定评估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行业标准;
(二)开展行业调研与数据分析工作,精准向协会反映行业发展诉求,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
(三)牵头制定并推动实施汽车鉴定评估行业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及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四)组织开展汽车鉴定评估专业人才职业认证技能培训、资质考评与认证工作,培育高素质行业人才队伍;
(五)搭建汽车鉴定评估行业交流合作平台,举办行业经验分享、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六)协调化解行业内部矛盾与争议,调解业务纠纷,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负责行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为行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八)承接协会委托的其他与汽车鉴定评估行业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在北京市境内依法从事汽车鉴定评估、车辆估值、机动车检测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交申请并经专委会审核批准,报经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后,即可成为专委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需指定一名专职负责人作为代表,参与专委会各项工作。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会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可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
(二)自愿加入专委会,具备助力北京市汽车鉴定评估行业发展的意愿与行动力;
(三)在汽车鉴定评估及相关业务领域具备一定的行业知名度与影响力;
(四)具有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内包含鉴定评估业务。
第八条 专委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委会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交流会议及培训项目;
(二)对专委会的各项工作拥有建议权、监督权;
(三)遵循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原则。
第九条 专委会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专委会及协会的合法权益、行业声誉;
(三)保质保量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主动向专委会反馈行业动态,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行业信息。
第十条 会员申请退会,需向专委会提交书面申请;会员若存在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或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经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协会秘书处备案,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罢免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
(三)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规划;
(四)审议决定专委会工作方针、核心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涉及管理办法修订、负责人罢免等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要职权包括: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筹备组织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吸收与除名事项、领导专委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制定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4名;通过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专委会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各类专委会工作文件。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专委会建立规范的会议管理制度,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类会议需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形成完整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专委会所需业务活动经费由专委会提出年度计划,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列入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专委会活动费用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开展与行业发展事项,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