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经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强化协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核心功能,规范本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保障协会依法依规运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等级标准
按会员在本会所担任职务级别,设定年度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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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类型 |
年度会费标准 |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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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 |
人民币30,000元 |
承担行业引领与战略决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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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 |
人民币10,000元 |
参与重大事项审议与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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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单位 |
人民币5,000元 |
享有基础会员权利与服务 |
第四条 会费构成
本协会会费,是指会员依据章程规定应缴纳的年度基础会费。会费主要用于支持协会履行法定职责和会员服务职能,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一) 行业服务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政策制定与建议;
2、组织行业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发布;
3、举办行业性年会、专业展览、专业论坛、区域交流会议等活动;
(二) 会员服务
1、提供与行业相关政策的解读及合规经营指导与培训;
2、组织国家及地方行业相关政策、标准的宣贯与培训;
3、组织开展复合型人才培训,为企业培养技术骨干。
4、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共性诉求,开展行业维权与协调工作。
(三) 协会日常运营与建设
1、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及日常办公运营成本(含房租、物业、水电、设备、耗材、差旅等费用);
2、协会官方网站、行业资源对接、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数字化平台的开发、运维与安全保障;
3、开展党建工作及必要的品牌建设、行业形象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缴费时间及方式
(一) 入会首年及后续缴费时间
会员单位自被批准入会之日起,应于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入会次年起,该会员入会批准之月,即为该会员单位每年的固定会费缴纳时间。
(二) 会费票据开具与支付
1、协会在收到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并确认无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财政票据系统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开具的电子票据默认通过会员单位联系人微信发送。
2、会员单位如需通过电子邮箱接收票据,须提前向协会秘书处报备有效的接收电子邮箱地址及接收人信息。
3、对于要求先开具票据后支付会费的会员单位,协会可先行开票;此类会员单位须在票据开具之日起5日内完成会费支付。
(三)会费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至协会官方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宣武支行
账 号:910 3007 8801 3000 0131 2
2、转账备注栏请注明“202X年会费 + 单位全称”。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收入纳入协会独立银行账户,严格用于履行"服务政府、服
务行业、服务会员"等核心职能。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第七条 欠缴会费处理
会员单位连续两年(含)以上未缴纳会费,依据本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丧失会员资格的单位,会籍不再予以保留,其担任的协会职务通过相应程序予以解除,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生效程序
本办法由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已完成北京市民政局备案手续,予以正式生效。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