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协会薪酬管理,保障协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兼具内部公平性与长效激励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薪酬分配遵循“依法合规、按岗定薪、绩效挂钩、公平透明、市场对标动态调整及经济可持续原则

第三条 制定依据

薪酬标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经营状况及岗位价值评估结果(涵盖对协会影响力、问题解决难度、责任范围、知识经验等要素)综合制定。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员工。

第五条 岗位序列

协会工作岗位分为个层级:协会领导、部门负责人、普通员工、实习人员、劳务人员。

第六条 薪酬构成

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代扣款项五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根据职级与职位核定,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正常出勤即可享受。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及专业技能要求核定,体现岗位价值差异。

月度绩效奖金:根据协会及部门月度工作完成情况与个人绩效结果浮动发放。

年终奖金:根据协会全年经营效益及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核发。

补:按协会相关规定标准发放。

代扣款项:包括个人所得税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统称“五险一金”)。

第三章 薪酬确定与调整

第七条 试用期薪酬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工资原则上按转正后核定薪酬(基本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间,正常发放。

第八条 薪酬调整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性调整与个体性调整:

整体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协会整体经营效益进行统一调整。

个体调整:因员工职务晋升、岗位变动、职级升降或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优异,经秘书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其薪酬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九条 计薪周期与发放时间

计薪周期:每月15日至次月14日。

发放时间:次月15日发放上月薪酬。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发放。

日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计算公式:(365天-104天双休日)÷12个月)。

第十条 假期薪酬

员工请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及带薪年休假等,薪酬计发标准严格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

协会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体系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月度)考核及年终考核三类。

第十三条 试用期考核

新员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

试用期满前周,由部门负责人出具鉴定意见,报秘书处办公会审批。

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按期转正、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

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下属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能力进行考核。月度考核截止日期为次月发薪日前一天。

依据:考核须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客观数据为依据,并作为月度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

每年12月底进行。年终考核结果是评定年终奖金、评选优秀员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2026年8月10日协会秘书处第3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