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1、本会鼓励会员单位捐赠,对捐赠的单位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公布。
2本协会应当将接受、使用捐赠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致谢。
3、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使用。

4、本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参加其他社团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会所有,必须交至本协会。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协会领导研究,视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