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本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作出决策,保证本团体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本团体的决议应当根据重要程度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不同权限的层级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注重倾听监事会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对已作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  本协会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第六条 本协会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本制度自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