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确保其过程合法合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本协会社团法人证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社团法人证书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二、协会秘书处须对使用社团法人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需要带出办事的需经秘书长审批。

  三、社团法人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社团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社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四、社团法人证书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秘书处专管人员。任何人不得将社团法人证书随意放置,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社团法人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五、一旦发现社团法人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协会会长,查明情况,及时处理,上报相关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六、法人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保管社团法人证书,并按时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工作,保证法人证书有效性。

  七、本办法自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