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会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协会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领导、部门、会员来协会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办理事务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涉及协会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协会正常发展、工作秩序等方面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和隐患;

2、重大决策、协会冠名、赞助;

3、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4、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5、影响协会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6、会员大会等其他重大活动。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和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当事人要在第一时间向会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会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会长。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陆续进行报告。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会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