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二手小客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 营、依法纳税,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 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2020年修订) 和有关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 ( 以下简称 "周转指标 ") 是指在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下,本市登记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 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时所使用的指标。
第三条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
第四条市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 门负责周转指标管理工作.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 "指标管理机构 ") 负责具体组织周转指标的配置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周转指标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在本市 的备案信息。
交通、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 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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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申请和配置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 过其在本市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或者企业停车位数量。
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具有道 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且数量不得低于20个.
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企业停车 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 业协会") 核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六条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受指标管理机构和二手车流通 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流通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工作提供服 务。
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可以委托交易 市场管理单位办理。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 标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办理。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 ,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一) 企业在本市的二手车经营备案信息;
( 二)交易市场内租用停车位信息或交易市场外固定使用的 停车位信息;
(三) 申请周转指标数量.
第八条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将核实后的停车位数量、 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等信息,上传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 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
指标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配置周转指标后,交易市场和行 业协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向其发放指标。
第三章 周转指标的使用
第九条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二手小客车办 理转移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登记证 书》上签注转移登记事项,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 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但不制作、不核发号牌.
第十条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的二手小客车 完成转移登记后,交易市场内的驻场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 存放在交易市场内,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 存放在其固定停车场内,不得上路行驶.交易市场应加强驻场企 业的车辆出入管理,行业协会应监督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加强车 辆出入管理,严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车驶出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完成交易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相关车辆办理完成转移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二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 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提前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处置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周转指标监管机制,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租 赁周转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 请;涉及违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 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 出借或者借用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 指标作废;已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对于虚报企业停车场地信息的、驾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路的,一年内暂停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 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市保险公司或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二 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的,参照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市场以外的二 手车流通企业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 .